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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丙列丁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存在,但丁已清償 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 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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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立刻區分「上訴程式欠缺」的兩種情形:一是「裁判費」、二是「上訴理由」。針對裁判費,需思考第一審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第二審(民訴§111);針對上訴理由,需思考第一審法院與第二審法院對於命補正上訴理由的權限劃分(民訴§442Ⅲ、§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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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一審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審?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原第一審法院有無命補正之權限? 【解析】 壹、丙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法院無庸定期間命補正或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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