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丙列丁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存在,但丁已清償 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 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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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辨識『訴訟救助效力』是否及於上訴審,以及『上訴未具理由』時原審法院(第一審)的處理權限。接著援引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說明救助效力及於各審級,並依第442條第3項點出原審法院無庸命補正上訴理由,最終導出原審法院應逕送卷宗至二審法院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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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審,以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時,原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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