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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購入 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詎料甲遭乙盜蓋印鑑而移轉 A 地予乙名下,甲乃起訴請求乙塗銷登記、返還 A 地。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 A 地以 200萬元之低價賣給不知情之丙,並已移轉登記予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並提起上訴,於上訴程序中,經原審法院告知需補提上訴理由狀而未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否逕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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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程式之合法要件,考生應立刻區分「第二審上訴」與「第三審上訴」之差異。解題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針對第二審未提出上訴理由,並無類似第三審(第471條)應予裁定駁回之明文,透過體系解釋即可得出第二審法院不得逕予駁回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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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且經原審法院告知補正而未補正時,法院得否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影響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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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之處理。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當事人恆定原則」,確認原訴訟不受影響;接著思考第401條既判力是否及於第三人丙,並結合丙「不知情但低價買受」判斷其是否具備實體法善意受讓要件以阻卻既判力;最後點出甲應善用「程序承當」制度,以貫徹紛爭一次解決並保障丙之聽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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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對當事人適格之影響、既判力客觀範圍擴張與實體法善意受讓之衝突,及當事人如何利用程序承當制度解決紛爭。 【解析】 壹、當事人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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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爭點效與訴訟繫屬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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