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購入 A 地,市價新臺幣 2,000 萬元。詎料遭友人乙竊取印章移轉 A 地於乙名下,致甲起訴請求返還。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 A 地以新臺幣200 萬元賣給不知情的丙並移轉登記。請分析如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影響;並說明如丙於第一審判決時,為訴訟參加,並於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時,為乙聲明上訴,丙之行為效力為何?(3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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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恆定原則」(第254條)與「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與程序保障」(第401條、第62條)。考生應先分清「訴訟法上當事人適格」與「實體法上權利變動」之區別,再運用「獨立參加」理論論述第三人提起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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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繫屬中被告移轉標的物之當事人適格與實體判決結果影響,及受讓人為獨立參加與提起上訴之效力。 【解析】 第一部分: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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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擴張
💡 標的移轉不影響適格,但影響勝敗;繼受人受既判力擴張得獨立參加。
🔗 訴訟標的移轉之處理流程
- 1 當事人恆定 — 依第254條乙不喪失適格,程序繼續進行。
- 2 實體法變動 — 丙善意取得標的,甲若不變更聲明將敗訴。
- 3 既判力擴張 — 依第401條既判力及於丙,應賦予程序保障。
- 4 獨立參加救濟 — 得獨立參加並上訴,依第62條效力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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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決效力對第三人擴張時之聽審權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