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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X 於 110 年 1 月 11 日對 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 給付 X 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事實陳述:Y 於 109 年 1 月 1 日向 X 借款 50 萬元,約定借期 1 年,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在法院開庭前,X 於 110 年 2 月 10 日將其對 Y 之該筆借款債權讓與 Z,並通知 Y。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在 X 對 Y 之訴訟上,如 Y 抗辯 X 已讓與其借款債權予 Z,不得請求返還,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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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處理。看到此情境,應立刻聯結「當事人恆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指出原告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然而實體上債權已移轉,為避免原告受敗訴判決,應進一步論述法院的闡明義務:促成訴訟承當(民訴第254條第2項)或曉諭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代受讓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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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繫屬中原告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讓與第三人,法院應如何適用「當事人恆定原則」評價其當事人適格?為免原告受實體敗訴判決,法院應行使何種闡明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Z 於 110 年 3 月 5 日另行對 Y 起訴,主張 Z 從 X 受讓其對 Y 之 50 萬元借款債權,請求法院判命 Y 給付 Z 50 萬元。Y 抗辯 Z 之訴與 X 之前訴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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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訴訟繫屬中特定繼受」的程序法三部曲:當事人恆定(第254條)、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第401條)與重複起訴禁止(第253條)。解題關鍵在於說明受讓人 Z 依法受前訴既判力所及,其另行起訴構成實質「同一事件」,故法院應裁定駁回,並適時闡明其可依承當訴訟或參加訴訟制度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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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特定繼受人另行起訴,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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