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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財產 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甲之贈與行為,應以何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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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應立刻聯想「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之爭點。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撤銷之訴的形成判決效力必須及於法律行為雙方,故本案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將債務人與受益人一同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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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時,是否須以債務人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即是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甲另向丁借貸 300 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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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數債權人對同一詐害行為分別提起撤銷訴訟之程序合法性。解題時應先引出「同一事件」之判斷標準(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接著定性實體法上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性質屬各債權人獨立享有之權利,藉此推導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皆不相同,從而得出無違重複起訴禁止或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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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同債權人針對債務人同一詐害債權行為,分別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是否構成民事訴訟法上之「同一事件」而違反重複起訴禁止或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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