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X 對 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 將 A 地交還 X,事實及理由陳述:A 地為 X 所有,被 Y 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
X 對 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 將 A 地交還 X,事實及理由陳述:A 地為 X 所有,被 Y 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判決 Y 敗訴確定後,X 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 得否持 X 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Y 將 A 地交還 Z?(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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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既判力與執行力之主觀範圍擴張」。考生應先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接著論述實務上對「特定繼受人」的認定標準(區分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最後涵攝本案Z受讓物權請求權之標的物所有權,得出Z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之結論。
小題 (二)
法院判決 X 敗訴確定後,X 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 對 Y 起訴,請求法院判命 Y 將 A 地交還 Z,主張 Y 無權占用 Z 所有之 A 地。Y 抗辯 Z 所訴之訴訟標的為 X 前訴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予駁回,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既判力主觀範圍」與「當事人之繼受人」的考點(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核心爭議在於「原告敗訴確定後,訴訟標的物之受讓人是否為繼受人而受既判力拘束」,作答時必須併列傳統實務見解(非同一事件,判決駁回)與學說/近代實務見解(既判力擴張,裁定駁回),並點出Z取得所有權之性質(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對法院處置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