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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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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注意「時間點」與「程序階段」,甲提起再審時再抗告尚未終結,代表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欠缺再審之客體要件。解題時須展現「先程序、後實體」的審查邏輯,先論述判決未確定致再審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再補充說明縱使進入實質審查,指摘事實錯誤亦不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凸顯實務操作的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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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於上訴遭駁回但仍在抗告救濟程序中之「未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合法性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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