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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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再審之訴的合法要件,考生應從「客體要件(判決是否已確定)」及「程式要件(是否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雙管齊下。先依實務見解判斷抗告程序中原判決之確定時點,再檢驗『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否涵蓋事實認定錯誤,據此推導受訴法院應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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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第一審判決於再抗告裁定確定前是否具備再審客體適格?再審原告僅指摘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是否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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