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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女以其丈夫乙男與第三人丙女發生婚外情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並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合併起訴主張乙丙因損害其人格權、隱私權與名譽權,應連帶給付甲女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350 萬元。蓋甲女主張其為商界名人,因乙男婚外情事件甚受媒體矚目,使甲女生活行蹤屢屢被媒體跟拍爆料,甲女不堪其擾,商場專業形象受損。於甲女之訴訟中,甲女之母丁,起訴請求乙男返還丁所贈與之透天厝,並陳稱其贈與該透天厝予乙男,係供甲女與乙男新婚生活所共同使用。現甲乙已分居多時且訴請裁判離婚,贈與原因已不存在,乙男應返還予丁。同時,於甲女之訴訟中,乙男以其與甲女個性不合,且兩人已實質分居兩年,反訴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兩人所生之獨生子 A 應共同監護。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各當事人間之多項請求?(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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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中關於程序合併、變更、追加與反訴之核心規定。考生應運用『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分析家事訴訟事件(離婚)、一般民事事件(損害賠償、返還贈與物)、家事非訟事件(親權酌定)之交錯合併審理要件,特別注意第三人參與及非家事事件合併於家事法第41條的適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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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合併一般民事財產訴訟(含對第三人)、訴外第三人起訴介入,以及被告提起反訴與家事非訟附帶請求時,法院應如何為適法性審查與程序處理? 【解析】 壹、甲合併起訴請求乙、丙連帶損害賠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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