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 200 萬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 105 年 7 月有另次通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 105 年 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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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家事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之交錯適用。第一問考查「家事訴訟之合併與追加」,須判斷乙類(離婚)與丙類(損害賠償)事件之基礎事實同一性及追加被告之合法性;第二問測驗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須先定性離婚事件為乙類事件,進而適用辯論主義(或協同主義)而非完全之職權探知主義,判斷法院不得逕依職權審酌未主張之事實,但應注意闡明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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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於離婚訴訟(家事乙類事件)中,原告得否追加請求配偶與相姦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丙類事件)並追加相姦人為被告?
- 離婚訴訟中,法院得否依職權審酌當事人未主張之新發生外遇事實(攻擊方法)及原宥事實(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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