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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起訴主張其配偶乙與丙通姦,提出證據為丙於民國 106 年 7 月間某日深夜進入乙住處,隔日凌晨始離開,二人期間有多次性交行為,侵害甲之配偶權,爰依侵權行為請求乙及丙負連帶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之責。乙則抗辯甲提出證據為甲於 105 年 8 月間,私自在乙租屋處,趁尋訪乙時,偷裝針孔攝影機錄像所得,該證據不能利用。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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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私人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考生應先點出民事訴訟法並無如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法則明文,繼而引述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學說主張之『法益權衡原則』(比例原則),將甲之配偶權保障、舉證困難度與乙之隱私權受侵害程度進行具體涵攝,切忌僅以『不法取證』即率斷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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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侵害隱私權之竊錄),於民事訴訟中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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