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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駕車撞傷伊,造成大腿骨折,醫藥費支出新臺幣 50 萬元。法院開庭時,乙否認駕駛該車撞傷甲,甲乃提出某日其與乙在乙任職之修車廠區之對話錄音,在對話中有乙承認其駕駛該車撞及甲之事實。甲另提出在車禍當晚乙把其車擦撞之照片貼在 FB(臉書)中內容截圖列印紙本為證。乙抗辯該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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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與「數位證據(準文書)之證據能力」兩大核心爭點。考生應先點出民事訴訟法未明文排除違法取證,須引用最高法院「法益權衡原則」檢驗錄音之合法性;其次應依民訴法第363條準文書規定,釐清「證據能力」與「形式證據力(文書真正)」之區別,從而破解當事人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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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未經同意錄製對話錄音之證據能力判斷標準為何?網路社群平台(FB)貼文截圖列印紙本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甲提出之「對話錄音」具有證據能力,乙之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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