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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返還 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地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訴訟繫屬中,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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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三大核心爭點:1.舉證責任分配(規範說與實務對通謀虛偽之見解)、2.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物之當事人恆定原則(§254)、3.修法後擴張之一般文書提出義務(§344)。作答時應採三段論法,先引出法條與最高法院/學說見解,再依序將案件事實涵攝,最後得出具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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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涉及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舉證責任分配、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物之當事人適格(當事人恆定原則),以及被告對於涉訟買賣契約書之文書提出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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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恆定與文書提出
💡 掌握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恆定原則及文書提出之一般義務。
  • 主張民法§87通謀虛偽而無效者屬權利發生障礙,依民訴§277應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
  • 依民訴§254第1項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不影響原當事人適格。
  • 民訴§344第1項第5款擴張文書提出義務,與本件訴訟有關之文書,當事人負提出義務。
  • 若不履行文書提出義務,法院得依民訴§345認該文書應證事實為真實。
🧠 記憶技巧:舉證分配看要件,當事人恆定續打完,文書提出廣關連。
⚠️ 常見陷阱:誤以為被告將標的物移轉給第三人後即喪失當事人適格,忽略民訴§254維護程序安定之目的。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訴§254第5項) 既判力對於既得權人之擴張 (民訴§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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