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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返還 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地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訴訟繫屬中,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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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三大核心爭點:(1)權利障礙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2)訴訟繫屬中移轉標的物之「當事人恆定原則」、(3)發現真實與事證開示之「文書提出義務」。解題時應嚴格採取三段論法,引述民訴§277、§254及§344,並搭配最高法院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舉證之經典判例進行精準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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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者,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 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物移轉予第三人,原被告是否喪失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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