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合夥經營 A 事務所,甲為執行業務合夥人,若乙懷疑甲虧空公款,擬退夥或請求損害賠償,問: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乙得以何方式取得 A 事務所相關營業帳冊?若甲以 A 事務所名義向丁購買 B 地,丁違約拒不移轉該地所有權,甲乃以自己名義列丁為被告而請求移轉登記該地於甲,丁抗辯甲之訴不合法,是否有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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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上兩大核心議題:一是『事案解明與證據收集』(起訴前/後的文書提出義務與證據保全);二是『非法人團體之訴訟主體性與當事人適格』(合夥財產涉訟應如何列當事人、聲明如何撰寫才合法)。切忌以實體法概念完全取代程序法要件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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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當事人於訴訟前或訴訟中,如何依民事程序法制取得他方持有之營業帳冊(文書提出義務與證據保全之適用)。
- 執行業務合夥人就合夥事務所之交易,以自己名義起訴並請求給付予自己,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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