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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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告知」、「參加效力」及「參加效力之阻卻」的交錯運用。看到『訴訟告知後敗訴求償』,應立刻想到民事訴訟法第67條準用第63條的參加效力;接著看到『乙撤回上訴致丙來不及提出防禦』,必須精準切入第63條第1項但書『因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例外規定,並輔以聽審權保障法理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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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訴訟告知人於後訴受前訴「參加效力」拘束之要件為何?被訴訟告知人(被參加人)撤回上訴,致受告知人無從提出防禦方法,受告知人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項但書阻卻參加效力,而於後訴中爭執前訴之判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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