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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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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告知」與「參加效力」之交錯適用,尤重「參加效力之阻卻事由」。解題時應先點出民事訴訟法第67條準用第63條之參加效力原則,接著敏銳察覺乙「撤回上訴」致丙無法防禦之事實,精準涵攝至第63條第1項但書,並輔以「程序保障(聽審權)未獲滿足」之法理作為論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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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訴訟告知之第三人,若因告知人撤回上訴致其無法於訴訟中提出防禦方法,於後訴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項但書阻卻「參加效力」,進而主張前訴判決認定錯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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