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1、甲2、甲3因繼承而共有 A 地,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將無權占有之 A 地返還與甲1、甲2、甲3(以下稱「前訴訟」)。乙則抗辯:其占有使用 A 地係經甲3代表全體共有人與其簽訂租約,並曾給付甲3新臺幣100萬元作為5年租金之用,迄今租期尚未屆至。經前訴訟之法院判決駁回甲1之訴,並告確定。問:如甲2認為該租約未經其同意,得否再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 A 地與甲1、甲2、甲3?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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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民法第821條回復共有物請求權之訴訟法性質」及「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與程序保障之交錯」。考生應先判斷甲1單獨起訴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進而分述傳統實務與學說見解對既判力是否及於甲2之差異,最後針對學說見解(受既判力拘束)推導出未受聽審權保障的甲2應如何透過「第三人撤銷訴訟」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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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單獨提起返還共有物之訴,是否屬法定訴訟擔當?前訴訟之既判力是否及於未起訴之共有人甲2?若受既判力拘束,甲2有何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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