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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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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連帶債務人上訴與撤回的題型,考生應首要判斷共同訴訟之定性(普通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次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意旨及後續相關裁定),點出連帶債務人上訴效力採「附條件視同上訴」說;最後推導出在實體審理前撤回上訴時,因無從判斷是否有利,故不適用民訴第56條第1項第1款,無須未上訴之債務人同意,一審判決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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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連帶債務人提起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他債務人,以及上訴人於實體審查前撤回上訴,是否須經視同上訴人同意,與法院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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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債務上訴與撤回
💡 探討連帶債務人上訴之效力範圍,及撤回上訴是否需經視同上訴人同意。
比較維度 實務見解(附條件說) VS 學說見解(類似必要說)
訴訟性質 普通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上訴效力 視實體審理結果而定 當然及於全體
撤回上訴 審查前無需視同人同意 不利行為須全體同意
核心價值 保護當事人程序處分權 避免裁判矛盾及紛爭解決
💬實務採分段判斷以兼顧程序彈性,學說則強調程序法與實體法之一致性。
🧠 記憶技巧:上訴效力看有利,撤回不需他同意;實體審查是分界,一審判決回歸定。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實務見解強調「實體審查前」撤回不需同意的邏輯,以及誤認連帶債務必然屬於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 上訴不可分原則 處分權主義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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