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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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訴訟告知」、「後訴求償」與「撤回上訴致無從防禦」,應立刻想到「參加效力(爭點效)」與「程序保障原則」。本題解題關鍵在於檢驗民事訴訟法第67條準用第63條第1項但書之「參加效力阻卻事由」,認定告知人撤回上訴是否構成阻卻要件,以落實實質聽審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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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告知人受參加效力拘束之正當性基礎為何?告知人撤回上訴致受告知人無法提出防禦方法時,是否該當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項但書阻卻參加效力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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