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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 之祀產,遭訴外人 Y 無權處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 X 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 另有派下員丙,將甲、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訴訟」)。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時,得為如何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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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三人撤銷訴訟」與「前訴訟判決」,首應辨析「法定訴訟擔當」下判決效力是否擴張(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針對法院「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之裁定,應思考提起「抗告」之實體理由(丙實質上受既判力拘束而有訴訟利益);面對實務對既判力擴張見解不一時,則應運用「客觀預備合併」策略,兼顧「受既判力所及(撤銷訴訟)」與「不受既判力所及(通常訴訟)」兩種可能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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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等法院以裁定駁回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救濟途徑與理由,以及因應既判力主觀範圍認定不明確時之客觀預備合併起訴策略。 【解析】 壹、對高等法院駁回裁定之救濟與理由

小題 (二)

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乙於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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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辨「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在民事訴訟法第83條退費規定上的適用差異。考生應掌握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退費請求權專屬於『繳費且撤回訴訟/上訴之人』。若被告上訴而原告撤回起訴,被告不得聲請退費,僅能向原告求償訴訟費用;若原告上訴且撤回起訴,因『撤回起訴涵蓋撤回上訴性質』,原告方得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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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上訴審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訴時,若上訴人為被告或原告,其已繳納之上訴審裁判費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聲請退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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