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住所地在臺中市)認為乙已經答應因契約債務的給付不能賠償自己(甲)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乙(住所地在南投縣)否認有債務不履行及同意賠償的情事。因甲不能順利從乙得到自己想要的賠償,遂以雙方約定給付地為甲的住所為由,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不能的賠償12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 於言詞辯論期日,乙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預備聲明,如法院認被告對原告有負系爭債務120萬元,以原告甲對被告所負貨款債務300萬元為抵銷。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並於理由中表示,乙未能證明其用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存在。乙對此敗訴判決不服,於上訴期間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狀,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未在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 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就主張抵銷的債權剩餘部分180萬元,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乙180萬元。乙於第二審程序均受敗訴判決後,對本訴及反訴的第二審判決一併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仍未載明上訴理由。 試問:
甲(住所地在臺中市)認為乙已經答應因契約債務的給付不能賠償自己(甲)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乙(住所地在南投縣)否認有債務不履行及同意賠償的情事。因甲不能順利從乙得到自己想要的賠償,遂以雙方約定給付地為甲的住所為由,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不能的賠償12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 於言詞辯論期日,乙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預備聲明,如法院認被告對原告有負系爭債務120萬元,以原告甲對被告所負貨款債務300萬元為抵銷。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並於理由中表示,乙未能證明其用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存在。乙對此敗訴判決不服,於上訴期間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狀,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未在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 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就主張抵銷的債權剩餘部分180萬元,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乙180萬元。乙於第二審程序均受敗訴判決後,對本訴及反訴的第二審判決一併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仍未載明上訴理由。 試問:
乙就本訴及反訴的判決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符合上訴第三審關於上訴利益數額的規定?(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解題關鍵在於確立第三審上訴利益的門檻(現行為新臺幣150萬元),以及本訴與反訴一併上訴時,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還是「分別計算」。考生應援引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並結合實務見解指出本訴與反訴乃各自獨立之訴訟,須分別計算上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