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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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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驗「分公司與總公司之人格同一性」及「當事人能力」概念。解題時應先指出分公司雖依實務見解具備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但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仍為總公司;次而援引最高法院一貫之實務見解,論證總公司本於同一權利主體地位,逕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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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公司以自己名義起訴受敗訴判決後,總公司得否以「總公司」名義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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