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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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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分公司當事人能力」與「總分支機構法人格同一性」之程序與實體交錯問題。考生應先點出分公司在訴訟上雖有當事人能力,但實體法上與總公司仍屬同一權利義務主體,接著援引最高法院穩定實務見解(如73年台上字第4159號判例),說明總公司逕以自己名義對分公司之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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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一、二審由分公司作為當事人涉訟並受敗訴判決,總公司得否逕以自己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即上訴人適格與當事人同一性問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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