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 6 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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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調解成立」務必直覺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與第380條第1項,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具備既判力與執行力)。接著分析甲「再次起訴」同一訴訟標的,即觸發「一事不再理」之程序審查;至於乙的時效抗辯屬實體爭點,依「程序優先於實體」原則,法院應逕依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不進入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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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經法院調解成立之事件,當事人復就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被告之實體時效抗辯是否影響法院之程序裁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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