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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 6 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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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調解成立之效力」及「既判力與一事不再理」。考生應優先指出法院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具既判力與執行力),次論當事人對同一事件再行起訴違反既判力,至於乙的時效抗辯則屬執行階段「債務人異議之訴」處理範疇,不生阻卻既判力或允許重行起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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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調解成立後,債權人復就同一請求再行起訴,是否違反既判力(一事不再理)?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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