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 110 年 6 月 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A 地);並主張:A 地為甲、乙及丙 3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A 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但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受訴法院發現乙於 110 年 5 月 15 日死亡,依法應如何審理?若乙係在 110 年 7 月 14 日(第一審審理期間)死亡,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與乙在起訴前死亡之情形,有無不同?(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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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當事人死亡」,首先要精準區分死亡時點為「起訴前」或「起訴後」。起訴前死亡涉及當事人能力之欠缺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適格,法院須闡明補正並要求追加繼承登記聲明(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起訴後死亡則進入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與承受訴訟制度,且實務上無須追加繼承登記聲明(68年第13次民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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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起訴前或起訴後死亡,對於訴訟程序之合法性、法院之處置機制(補正與承受訴訟)及是否須追加請求辦理繼承登記,有何差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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