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位於臺南市之 A 地,各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並簽訂協議分割之契約,甲依該契約向乙、丙提出協議分割 A 地時,乙卻堅決反對履約,丙則同意,甲乃以乙為被告,於乙住所地之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命被告乙履行該 A 地之協議分割契約。請問: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未將丙列為被告,關於本案件之當事人適格問題,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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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明「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係屬債權請求權,非屬物權涉訟,故無專屬管轄適用,回歸「以原就被」原則。其次,履行協議分割將變更全體共有人權利,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漏列當事人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優先行使闡明權促其追加(如民訴法第56條之1),不可逕行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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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 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訴是否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時,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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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訴訟之管轄與適格
💡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屬債權請求,非專屬管轄且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比較維度 |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 | VS |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
|---|---|---|---|
| 訴訟性質 | 給付之訴(債權) | — | 形成之訴(物權) |
| 管轄權 | 一般管轄(以原就被) | — | 專屬管轄(地所在地) |
| 共同訴訟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兩者雖皆須全體共有人參與,但僅「裁判分割」受專屬管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