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的 L 地(坐落於嘉義縣)於前年經代理人乙出賣予丙(住所設於雲林縣),並已完成移轉登記。甲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代理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不生效力,並塗銷L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主張自己前年因病喪失意思能力,對乙授遇代理權行為無效,乙代理簽訂的L地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因無權代理而對甲不生效力。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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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先進行「程序合法性」審查,敏銳察覺涉及不動產塗銷登記,必須立刻聯想到民事訴訟法第10條的「專屬管轄」問題。其次,原告同時提起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塗銷登記),應進一步檢驗客觀訴之合併的管轄牽連(第248條),並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審查「確認物權契約不生效力」是否因已提起給付之訴而欠缺確認利益(權利保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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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違反專屬管轄之效力,及同時提起塗銷登記之給付之訴與確認物權契約無效之確認之訴,是否具備確認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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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專屬管轄與確認利益
💡 專屬管轄權之判斷、訴之客觀合併及確認之訴之權利保護要件
🔗 法院審理程序流程
- 1 管轄權審查 — 依民訴10條判定屬嘉義專屬管轄,非雲林管轄
- 2 裁定移送 — 依民訴28條將全案移送至嘉義地院審理
- 3 確認利益審查 — 確認物權契約部分因提給付之訴而欠缺利益
- 4 行使闡明權 — 依民訴199條曉諭撤回,拒撤則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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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之互斥關係與合併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