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乙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乙委託甲銷售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不動產,依據系爭契約第 16 條規定「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後甲認為乙故意不與其覓得之對象簽約,向乙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金,試問:本件房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然原告卻向臺北地院起訴,本件臺北地院對本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理由為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款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又當事人是否得主張不受該約款之拘束?又當事人簽署契約中雖有合意管轄之規定,有那些例外規定可以主張不受合意管轄條款拘束之情形?(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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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管轄權與定型化契約之複合考題,首先應辨明「合意管轄」究竟為排他或併存,實務上針對定型化契約多解為「併存之合意管轄」以保護相對人。其次,須精準臚列民事訴訟法及特別法(如消保法、勞動事件法)中排除合意管轄拘束力之法定例外情形,以展現實體與程序交錯之體系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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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定型化契約中合意管轄約款之性質(排他或併存管轄)、臺北地院法定管轄權之競合,以及不受合意管轄約款拘束之法定例外情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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