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自然人,住 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 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合意由 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未償還借款,乙乃向 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9 萬元,甲爭執 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 A 法院管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15 萬元,甲未抗辯 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惟 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透過「訴訟標的金額」(9萬與15萬元)敏銳區分應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接著,對應不同的管轄法條:小額程序須直接適用民訴第436條之9的特別保護規定(無須審查是否顯失公平即可移送);簡易程序則須檢驗民訴第28條第2項之「顯失公平」要件,並能從「實體法宣告無效(第28條第1項)」與「程序法調整(第28條第2項)」兩個層次,漂亮地論證法院依職權移送的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定型化合意管轄約款於小額訴訟與簡易訴訟中之效力差異,以及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移送管轄之適法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