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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國(下同)106 年 2 月 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 A 地號等三筆土地及該等土地上同段 B 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租賃物)。106 年 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司終止系爭租約。於 107 年 2 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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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合併多個訴訟標的與管轄約定的考題,首要區辨各訴訟標的之管轄性質。本題關鍵在於原告同時主張民法第455條(債權)與第767條(不動產物權),應結合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及第26條(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之規定,並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述客觀訴之合併下專屬管轄之絕對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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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合併依租約之債權關係與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不動產時,是否仍受當事人間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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