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國(下同)106 年 2 月 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 A 地號等三筆土地及該等土地上同段 B 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租賃物)。106 年 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司終止系爭租約。於 107 年 2 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辨識本題涉及「訴訟標的客觀合併」下的管轄權認定。關鍵在於原告同時主張債權請求權(民法第455條,非專屬管轄)與物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專屬管轄)時,是否能突破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之限制,應運用晚近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程序選擇權、爭點法理進行分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告為客觀訴之合併,同時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非專屬管轄)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專屬管轄)時,是否受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之限制,進而導致當事人之合意管轄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既判力、爭點效與訴訟繫屬之效力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