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自然人,住 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 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合意由 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未償還借款,乙乃向 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9 萬元,甲爭執 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 A 法院管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15 萬元,甲未抗辯 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惟 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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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管轄權與定型化契約交錯之實例題,應先依『訴訟標的金額』判斷適用小額或簡易程序。次查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特別規定)與第28條第2項(一般防弊規定),並結合邱聯恭教授之程序選擇權與聽審權保障法理,層次分析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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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定型化契約中之合意管轄條款,於小額訴訟與簡易訴訟程序中之效力差異,以及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之合法性與應注意事項。 【解析】 壹、乙請求返還 9 萬元部分,B 法院裁定移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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