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自然人,住 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 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合意由 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未償還借款,乙乃向 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9 萬元,甲爭執 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 A 法院管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15 萬元,甲未抗辯 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惟 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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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按訴訟標的金額(9萬、15萬)區分適用的訴訟程序(小額、簡易),接著聚焦「定型化合意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破題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的規範定性:該條賦予弱勢當事人「聲請移送」的權利,意味著合意管轄條款並非當然無效,法院不得侵害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而逕自依職權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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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聲請移送之合法性,以及法院得否未經當事人聲請,逕依職權宣告該條款無效並裁定移送他法院。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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