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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列乙(市政府)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乙抗辯甲所提訴訟是公法爭議並非私權爭議,A 地方法院為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等語。試問:A 地方法院認乙之抗辯有理由,應如何處理?若本件係甲向 B 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法院以其欠缺審判權之確定裁定,移送至 A 地方法院。A 地方法院受理後,如認屬公法爭議其並無審判權者,其處理方式,有無不同?(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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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0年新修訂之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及《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至第7條之5規定,區分「原受理法院」與「受移送法院」在發現欠缺審判權時處理方式之根本差異,以凸顯避免法院間互推訴訟之修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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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受理法院欠缺審判權時之職權移送義務,以及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時之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 【解析】 壹、A地方法院認乙之抗辯有理由,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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