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
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本案件是否有管轄權?(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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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標記當事人之住所地與侵權行為地,確認本題涉及「共同訴訟之管轄」。解題步驟為:先分別確認共同被告的普通審判籍,再尋找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特別審判籍,最後依第20條但書得出共同管轄法院。
小題 (二)
若於法院審理時,丁和乙、丙達成協議,二人願共同賠償甲五十萬元而成立和解,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該和解之效力如何?(3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訴訟代理權之範圍」及「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解題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判斷『全權訴訟代理人』是否具備特別委任之和解權限;接著依據通說『兩面行為說』,分別論述訴訟上和解於實體法(變更/確定權利義務關係)與訴訟法(終結訴訟並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上之雙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