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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為保全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欲對甲聲請假扣押裁定,如甲在臺南市有不動產,乙可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試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與乙向甲住所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之假扣押裁定之效力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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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524條關於「假扣押管轄法院」之規定,區分「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解題時先點出臺南地院具備管轄權的依據,接著分析兩者在「假扣押裁定之執行力範圍(及於全部財產或僅限該轄區財產)」上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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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認定,以及本案管轄法院與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之執行力範圍差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在起訴前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執行完畢,甲否認自己有過失,認無侵權行為責任,乙不可對其假扣押,甲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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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辨明『假扣押保全程序』與『實體本案訴訟』之分際。債務人否認實體責任(無過失)不能直接在保全程序中獲得終局確認,因此救濟應分為『針對裁定本身(抗告)』、『促使本案繫屬(限期起訴)』及『免除執行不利益(供反擔保)』三個層次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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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債務人否認實體本案請求時,對假扣押裁定及執行之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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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假扣押撤銷後之損害賠償責任性質。考生應立刻連結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之『法定無過失責任』原則,並明確區分『責任成立要件(無須證明債權人有過失)』與『損害賠償要件(仍須證明債務人受有損害)』之舉證責任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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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請求假扣押撤銷之損害賠償,債務人應否舉證證明債權人有故意過失,以及自己受有損害?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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