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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圖書資訊]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概論、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應公開之資訊?
  • A 條約
  • B 政府機關之組織及職掌
  • C 預算及決算書
  • D 民眾請願信件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項資訊是否該由政府主動向大眾公開,我們可以思考:這項資訊的存在,是為了讓全國人民監督『政府如何行使權力與分配資源』,還是僅屬於『個人向政府反映私事』?如果將某項帶有強烈個人意見或個資的通訊內容強制公開,這會更有利於民主監督,還是反而可能侵犯了民眾與政府溝通的私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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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中關於「行政透明」的核心概念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部法律的制定,最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進而落實對公權力的監督與制衡。

政府資訊公開的法規界線

根據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的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包含條約、組織職掌、預算決算及行政指導文書等。這些資訊的共同特徵是具備公共性外部性,與國家政策執行及全民納稅錢的去向息息相關。相對而言,民眾請願信件往往涉及特定個人的陳情內容、身分資料與隱私,並不屬於法律強制要求對不特定大眾公開的範疇,以維護人民的隱私權與秘密通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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