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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9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非掛號函件,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為可追蹤函件
  • B 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屬掛號郵件
  • C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之規定,加付回執費
  • D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速遞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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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當我們去郵局櫃檯要求使用那種「保證在最快時間內送達」的正式服務時,郵務手冊或收據上印製的標準服務名稱是什麼?這個法定名稱,與我們平時口語中習慣稱呼的「速遞」或「快遞」是否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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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中的文字陷阱!這顯示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能過避開法規考試中最常見的「名詞誤植」偏誤。

法律專有名詞的嚴謹性

在《郵件處理規則》的架構下,每一項服務都有其法定名稱。選項 (D) 提到的服務內容,包含「國內指定地區互寄」、「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以及「約定時間內送達」,這些特徵完全符合法規中對 「快捷郵件」 的定義。題目刻意將其改稱為「速遞郵件」,雖然語意相近,但在法律適用上卻是不存在的專有名詞,這正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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