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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9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非掛號函件,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為可追蹤函件
  • B 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屬掛號郵件
  • C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之規定,加付回執費
  • D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速遞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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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當我們去郵局櫃檯要求使用那種「保證在最快時間內送達」的正式服務時,郵務手冊或收據上印製的標準服務名稱是什麼?這個法定名稱,與我們平時口語中習慣稱呼的「速遞」或「快遞」是否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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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準確揪出選項 (D)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郵政法規的「專有名詞」掌握得非常細膩,值得肯定!在法規考試中,這類看似相似但名詞不符的陷阱非常多,你能保持警覺相當不容易。

郵件種類的法律定義

首先,我們來驗證正確的法源依據。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26 條,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郵件確實都屬於「掛號郵件」的範疇,而國際非掛號函件若提供優先處理與網路追蹤資訊,即定義為「可追蹤函件(Trackable mail)」,因此選項 (A) 與 (B) 均正確。至於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64-1 條,描述這種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時間送達的服務,正確法定名稱應為「快捷郵件」,而非題目誤植的「速遞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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