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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3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 B 中華郵政公司之服務人員因收寄郵件知悉之秘密,離職後仍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C 運送業者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所載運之文件亦稱郵件
  • D 國際郵件事務適用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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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制定《郵政法》,是為了規範所有的物流運輸行為,還是專門針對「特定機構及其提供的服務」進行規範?如果任何人搬運任何東西都算作該法律定義下的物件,那這部法律的適用範圍是否會變得過於寬泛而失去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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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通俗稱呼」與「法律定義」的差異。根據《郵政法》第 4 條的明確定義,所謂的郵件是指「中華郵政公司收寄或受其委託者所處理」的文件或物品。因此,若運送業者未受中華郵政公司的委託,其所載運的文件在法律意義上僅屬於一般的貨物或承攬標的,並非本法所規範的「郵件」,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此外,本題也綜合測試了郵政法中幾項重要的法律特權與義務。例如選項 (A) 提到的共同海損不分擔(第 13 條),是為了保障郵件遞送的穩定與效率,賦予郵件優於一般貨物的特殊待遇;選項 (B) 的保密義務(第 11 條)則確保了人民的隱私權,不因服務人員離職而終止。這道題目對於初學者來說,難度適中,是一個非常好的基礎檢測點,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能細心辨識法條中「權利主體」的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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