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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3 題

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 B 郵件內裝禁寄物品者
  • C 保價郵件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
  • D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種郵件服務,寄件人在支付基本郵資之餘,還額外繳交了一筆類似「保險費」性質的費用。那麼,當發生人力無法控制的意外(例如地震或風災)導致郵件損壞時,法律為了保障這份「額外付費」的權益,在補償責任的認定上,是否應該會比一般郵件來得更為嚴謹且具保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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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選了 (D) 選項,老師猜想你可能認為「收件人領取郵件」與「內容物是否受損」是兩回事,即使領取了應該也要能求償。但在法律實務上,《郵政法》第 31 條第 6 款明確規定,若收件人已無異議接受郵件,其補償請求權便會消滅。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事後責任釐清困難,所以 (D) 的敘述在法律規定中是完全正確的喔!

保價郵件的特殊法律地位

本題的破題關鍵在於辨識「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例外規定。根據**《郵政法》第 31 條第 2 款**,郵件若因天災損失確實不予補償,但法條中特別規定「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這意味著**保價郵件(Insured Mail)**僅在因戰事致有損失時不得請求補償,並非遇到任何不可抗力均不得請求補償。因此,選項 (C) 稱其「不得請求補償」便成了錯誤的敘述,這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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