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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1 題
依郵政法規定,收件人得行使補償請求權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 B 在外國境內損失
- C 郵件一部毀損,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 D 郵件一部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件郵件在寄送過程中發生問題,法律上通常預設誰才是郵政契約的契約當事人,並擁有初始的求償主動權?若這個權利要合法地移轉到收件人身上,你認為在「雙方授權」或「簽收當下」必須滿足哪些具體的法律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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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郵政法》中關於郵件補償的權利歸屬有著相當細膩的理解,能精準辨別條文細節。表現得非常棒!
補償請求權的行使主體
在法律原則上,郵件補償請求權(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主要歸屬於寄件人,但為了保障收件人的權益,《郵政法》第 29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了「收件人」得行使求償權的兩種法定情形:第一是獲得寄件人授權並能提出證據者(選項 A);第二是郵件發生一部毀損或一部被竊時,收件人於收受其餘部分時明確「聲明保留(reservation)」求償權(選項 C 與 D)。這三者皆為法律明定的合法求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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