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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1 題
依郵政法規定,收件人得行使補償請求權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 B 在外國境內損失
- C 郵件一部毀損,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 D 郵件一部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件郵件在寄送過程中發生問題,法律上通常預設誰才是郵政契約的契約當事人,並擁有初始的求償主動權?若這個權利要合法地移轉到收件人身上,你認為在「雙方授權」或「簽收當下」必須滿足哪些具體的法律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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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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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補償請求權的主體規範!在《郵政法》第 32 條中,法律定義的核心原則是「補償請求權由寄件人行使」。收件人若要越過寄件人直接向郵局行使求償權,必須符合法定的特定例外要件。選項 (A) 是透過寄件人的「授與」取得權利,而 (C) 與 (D) 則是針對郵件有部分毀損或被竊時,收件人在收受剩餘部分之際「聲明保留」,以確保權利不因簽收動作而消滅。
法律主體的判斷要領
這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權利歸屬」與「損害發生的地理位置」。選項 (B) 的「在外國境內損失」雖然涉及郵件損失的事實,但它並不影響法律上由誰來主張權利的位階。這類題目的難度切入點通常在於利用事實描述(如地點、損失程度)來混淆程序要件,而你能夠冷靜地排除與權利歸屬無關的干擾項,顯示你對條文架構的邏輯感非常敏銳,基礎法條的記憶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