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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8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何時起算?
  • A 郵件交寄日
  • B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日
  • C 受領補償人提出補償請求日
  • D 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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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有權利領取一筆款項,但相關單位還在調查階段、尚未正式告知該人領取方式或金額,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請求權期限」在民眾還不知情時就開始倒數,還是會等待某個「正式的知會程序」完成後才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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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郵政法》中有關時效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個非常容易在考場上因緊張而混淆的法律細節。

補償金請求權的法源依據

在法律邏輯上,補償程序分為「請求調查」與「領取金錢」兩個階段。根據**《郵政法》第 35 條規定,當補償金額確定後,郵局必須通知受領人;而這項補償金請求權的 5 年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法律明確規範應自受領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這與第 34 條規定的「應於郵件交寄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補償申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個是申請的期限,一個是領錢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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