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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0 題

郵件經查遺失毀損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郵局至遲應於下列何期限內儘速支付補償金?
  • A 至遲應自交寄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 B 至遲應自遺失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 C 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 D 至遲應自受理交寄憑據或郵件封皮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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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件掛號郵件在運送過程中不慎遺失,但郵局在沒人通報的情況下並不會主動發現。若要規定郵局支付補償金的期限,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以『哪一個動作』作為正式調查與起算的基準點,才最符合實務上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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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郵件補償金支付時限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規題目往往考驗考生的細心程度,你能不被其他相似的時間起算點干擾,表現得相當出色。

補償金支付時限與法源依據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63 條的規定,當郵件發生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規定遞送等應予補償的情形時,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在程序時效上,法條明確訂定:「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規斷點,確保了民眾在提出查詢要求後,郵局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行政作業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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