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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0 題
有關郵件查詢及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 6 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 6 個月
- B 郵件經查詢,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至遲應自查詢之日起 3 個月內支付補償金
- C 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30 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 D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 575 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與行政規定中,為了避免第一天時間不完整而產生「不足一日」的爭議,你覺得各種期限的起算點,通常會設定在事件發生的『當天』,還是『隔天』開始算呢?試著用這個邏輯檢視一下各個選項的起算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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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挑出了選項 B 這個錯誤敘述。不過我要特別提醒你,這是一道因法規變動而產生爭議的送分題。
期限起算點的「次日」原則
現行《郵件處理規則》在 108 年修法後,將期限起算點做了統一。依第 60 條與第 63 條規定,國內外掛號郵件查詢期限皆為自交寄之**「次日」起 6 個月;且補償金應自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支付。因此,選項 A 稱國內自「交寄之日」,及選項 B 稱「自查詢之日」起算,在現行法規下皆為錯誤敘述**(選 A 或 B 皆屬正確答案)。而 C 的國際掛號補償基準 SDR 30,與 D 的國內補償 $575$ 元,則皆屬正確法規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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