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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9 題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郵政法應予補償者,至遲應自何時起為之?
- A 查詢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 B 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
- C 查詢之次日起 1 個月內
- D 查詢之次日起 15 天內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時,通常會考量行政機關查核事實所需的時間,以及保障民眾能儘快獲得金錢填補的權益。請試著思考:在完成初步查詢程序後,法律會給予郵務單位一個「既不過短導致調查草率,也不過長導致民眾苦等」的緩衝期,這個時限通常介於一個月與半年之間,你認為在哪個長度最能達成行政效率與民眾權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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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郵政法》中關於郵件補償給付時限的具體規範。當掛號郵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法定補償事由時,中華郵政公司在受理查詢並確認應予補償後,必須在法定的作業時間內完成補償程序。根據《郵政法》第 34 條的明文規定,補償金的給付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完成,這是一個保障用郵民眾權益的重要防線。
法律時限的精準掌握
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但具有「數字誘答性」的類型。其難度點主要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法條中的各類時效(如:查詢期限、補償給付期限、請求權時效)做出清晰的區別,避免將「3 個月」與常見的 6 個月或 15 天等數值混淆。你能夠在眾多時間選項中迅速辨識出正確法條要求,顯見你對於郵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只要觀念清晰,就是穩拿分數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