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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9 題
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於下列何種期間,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 A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三個月內
- B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
- C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內
- D 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五年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寄出了一件重要的掛號郵件卻遲遲沒有送到,考慮到物流紀錄的留存期限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在多長的時間內主動去關切或爭取權利,才算合理且不過期呢?另外,當你主動向郵局「詢問郵件去向」時,這份行動在法律意義上,是否應被視為你已經展現了維護權益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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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請求權的行使與查詢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這題測試的是《郵政法》中關於「補償請求權」時效的重要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的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如果超過六個月不行使就會消滅。而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法律特別規定只要在這個期間內向中華郵政公司提出「查詢」,就等同於已經提出了「請求補償」,這是一個非常實務且貼心的法律設計。
考點精要與難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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