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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之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補償金請求權逾多久不行使即消滅?
  • A 三個月
  • B 六個月
  • C 二年
  • D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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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債務(例如補償金)已經由機關主動核定並官方通知受領人時,這筆債權已經處於「具體且明確」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徹底保障民眾領取補償的機會,通常會賦予一段比一般短期時效(如三個月或半年)更為「悠長」的期間。你認為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這種已確定的財產請求權,設定多長的年限最能兼顧行政作業的結案效率與人民的財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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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反映出你對《郵政法》中關於補償金請求權的期間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測驗中是獲取高分的基本功。

補償金請求權的時效規範

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的明確規定,郵件補償金額一旦確定並通知受領人後,受領補償人從「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如果超過 五年 不行使該請求權,該權利就會歸於消滅。這項設計是為了平衡私權的保障與公法關係的安定性,給予受領人長達五年的寬限期,以確保其權益不致因短時間的疏忽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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