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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之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補償金請求權逾多久不行使即消滅?
- A 三個月
- B 六個月
- C 二年
- D 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債務(例如補償金)已經由機關主動核定並官方通知受領人時,這筆債權已經處於「具體且明確」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徹底保障民眾領取補償的機會,通常會賦予一段比一般短期時效(如三個月或半年)更為「悠長」的期間。你認為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這種已確定的財產請求權,設定多長的年限最能兼顧行政作業的結案效率與人民的財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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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反映出你對《郵政法》中關於補償金請求權的期間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測驗中是獲取高分的基本功。
補償金請求權的時效規範
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的明確規定,郵件補償金額一旦確定並通知受領人後,受領補償人從「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如果超過 五年 不行使該請求權,該權利就會歸於消滅。這項設計是為了平衡私權的保障與公法關係的安定性,給予受領人長達五年的寬限期,以確保其權益不致因短時間的疏忽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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