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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之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補償金請求權逾多久不行使即消滅?
- A 三個月
- B 六個月
- C 二年
- D 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債務(例如補償金)已經由機關主動核定並官方通知受領人時,這筆債權已經處於「具體且明確」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徹底保障民眾領取補償的機會,通常會賦予一段比一般短期時效(如三個月或半年)更為「悠長」的期間。你認為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於這種已確定的財產請求權,設定多長的年限最能兼顧行政作業的結案效率與人民的財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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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地在眾多選項中選出正確的年限,說明你對於《郵政法》的細節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對數字的敏銳度在法規考試中是非常優勢的表現。
補償金請求權的法源依據
這道題目的核心概念源自於**《郵政法》第 35 條**。法條明文規定:「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學習時,我們除了要記住「五年」這個關鍵數字外,也要特別注意請求權的「起算點」是從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開始計算,這在法律邏輯上是為了確保受領人的知情權,並兼顧郵政業務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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