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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多久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 A 三個月内
- B 六個月內
- C 一年内
- D 二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郵局在賠償你之後又找到了遺失的信件,為了讓這筆補償帳目能儘快結案,不至於長期懸而未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足夠讓受領人考慮、但又不會拖太久』的期限。你認為在行政管理的邏輯下,這個期限比較像是短期的緩衝,還是長達數年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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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返還與郵件交付之期限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郵政法》第 34 條的規範邏輯。當中華郵政已經履行補償義務後,若後來幸運地找回了原郵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與私權衡平,法律賦予受領人一個「選擇權」。受領人可以決定是否要退回當初領到的補償金,換回這件遺失復得的郵件。而這個行使權利的期間,法律明確規定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法律時效的掌握與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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